国际货协运单填写说明(国际货协 附件第12.5号)

 

一、总则
 
  运单由下列各张组成:
 
  1——运单正本(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2——运行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以及为发送路和过境路准备的必要份数的补充运行报单。
 
  第1和第5张,以及第2和第4张应在左边相互连接。允许第1~5张在上边连接。
 
  运单正面未划粗线的为运送本批货物所需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
 
  运单正面划粗线的各栏和背面所有各栏,均由铁路填写。
 
  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为其规定的各栏和各行范围填写,但第9~11栏的“一般说明”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运单正面
 
  下列记号表示:
 
  “X”——应由发货人填写;
  
  “O”——应由铁路填写;
 
  “XO”——应由发货人或铁路填写(视由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而定)。
 
  X  1 发货人,通信地址
 
  填写发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发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由越南、中国和朝鲜运送货物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如,6ДМ—12)。
 
  O数字编码栏由发站按发送路的规定填写。
 
  X  2 合同号码
 
  如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同仅有一个号码,则发货人在该栏内应填写出口单位与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如供货合同有两个号码:出口单位为一个号码,进口单位为另一个号码,则发货人在该栏内填出口单位合同号码。
 
  发货人在第6栏内可填写进口单位合同号码。
 
  O根据发送路的规定,发站应在运单右上角第2栏上方标记数字编号2并加框(2)。
 
  X  3 发站
 
  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发站全称。
 
  由朝鲜运送货物时,还应注明发明发站的数字代号。 
 
  X  4 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发货人根据国际货协第5、7、10、11、21及其他等条和国际货协附件第3号和第4号的规定,在该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
 
  ——关于通过过境路绕行运送超限货物;
 
  ——关于用旅客列车运送货物;
 
  ——关于对运单的更正;
 
  ——关于运送不声明价格的家庭物品;
 
  ——关于完成海关和其他指示的声明;
 
  ——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阻碍时的指示;
 
  ——关于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3号第4条和第9条授权货物押运人的事项;
 
  ——易腐货物的运送条件。
 
  X  5  收货人,通信地址
 
  注明收货人的全部名称及其准确的通信地址。收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必要时,发货人可指示,在收货人的专用线上交货。
 
  往越南、中国和朝鲜运送货物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如:6дM——12)。
 
  O数字编码栏按到达路的规定由到站填写。
 
  X  6  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
 
  发货人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13项的规定,可以对该批货物做出记载,该项记载仅作为给收货人的通知,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发货人可在该栏右上角处填写进口单位合同号码。
 
  如该栏篇幅不足,发货人也可在运单第5张背面第94和95两栏的右侧空白处做上述记载。
 
  X  7 国境口岸站
 
  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有可能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根据发货人注明的通过国境站确定经路。
 
  X  8 到达路和到站
 
  在斜线之前,应注明到达路的简称,在斜线之后,应用印刷体字母(中文用正楷粗体字)注明运价规程上到站的全称。运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的货物,还应注明到站的数字代号。
 
  铁路使用的简称如下:
 
  ——阿塞拜疆共和国铁路              ——阿(塞)铁
  
  ——白俄罗斯共和国铁路              ——白铁
 
  ——保加利亚共和国铁路              ——保铁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          ——越铁
 
  ——格鲁吉亚铁路                    ——格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铁路
 
  ——哈萨克斯但共和国铁路            ——哈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中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      ——朝铁
 
  ——吉尔吉斯共和国铁路              ——吉铁
 
  ——拉脱维亚共和国铁路              ——拉铁
 
  ——立陶宛共和国铁路                ——立铁
 
  ——摩尔多瓦共和国铁路              ——摩铁
 
  ——蒙古国铁路                      ——蒙铁
 
  ——波兰共和国铁路                  ——波铁
 
  ——俄罗斯联邦铁路                  ——俄铁
 
  ——塔吉克斯但共和国铁路            ——塔铁
 
  ——土库曼斯但铁路                  ——土铁
 
  ——乌兹别克斯但共和国铁路          ——乌(兹)铁
 
  ——乌克兰铁路                      ——乌(克)铁
 
  ——爱沙尼亚共和国铁路              ——爱铁
 
  ○数字编码栏按各铁路间的协议填写。
 
  第9~11各栏的一般说明
 
  在第9~11各栏内填写事项时,可不受各栏间竖线的严格限制。但是,有关货物事项的填写顺序,应严格符合各栏的排列次序。
 
  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则应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12项的规定,添附补充清单。

X 9 记号、标记和号码
 
  填写每件货物上的记号、标记、号码(国际货协第9条第3项)。
 
  X 10 包装种类
 
  注明货物的包装种类: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时,注明“集装箱”字样,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人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种类。
 
  如货物运送时不需要容器或包装,并在托运时未加容器和包装,则应记载:“无包装”。
 
  X 11 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应符合国际货协第7条第8项的规定。按货捆办理货物运送时,还应履行国际货协附件第11号第9条的要求。
 
  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则在货物名称之下另写一行,注明运送用具名称。
 
  此外,运送由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时,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3号第9条的规定必须注明有关押运人的事项,并在相应情况下注明更换押运人的国境站名称。
 
  在“货物名称”字样下面专设的栏内填写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六位数字代码。
 
  X 12 件数
 
  注明一批货件的数量,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注明集装箱的数量,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所有集装箱内的货物总件数。
 
  运送货捆货物时(国际货协附件第11号)用分数注明:货捆数目(分子),装入货捆中的货件总数(分母)。
 
  如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篷布或盖有篷布而未加封的货物,以及总件数超过100件,则注明:“堆装”字样,不注货件数量。
 
  运送仅按重量不计件数承运的小型无包装制品时,注明:“堆装”字样,不注件数。
 
  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则在运送用具名称同一行上,根据第11栏的填写内容注明该用具的数量。
 
  X 13 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公斤)
 
  注明货物的总重。
 
  用集装箱和托盘或使用其他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注明货物重量,集装箱、托盘或其他运送用具的自重和总重。
 
  X 14 共计件数(大写)
 
  用大写填写第12栏(件数)中所记载的件数,即货件数量或记载“堆装”字样,而发送集装箱货物时,注明第12栏括号中记载的装人集装箱内的货物总件数。
 
  X 15 共计重量(大写)
 
  用大写填写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公斤)]中所载的总重量。
 
  X 16 发货人签字
 
  发货人应签字证明列入运单中的所有事项正确无误。发货人的签字也可用印刷的方法或加盖戳记办理。
 
  X 17 互换托盆
 
  该栏内的记载事项,仅与互换托盘有关。
 
  注明托盘互换办法(例如,“EUR”),并分别注明平式托盘和箱式托盘的数量。
 
  所有其他托盘均为运送用具,与这些托盘有关的事项载人第18、19两栏。
 
  集装箱/运送用具
 
  X 18 种类、类型
 
  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应注明:
 
  ——集装箱种类(小吨位、中吨位、大吨位)
 
  ——集装箱类型[小吨位和中吨位集装箱容积以立方米表示,大吨位集装箱,长度以英尺
 
  ——20、30或40(6 058毫米、9125毫米或12 192毫米)表示〕。
 
  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例如,篷布、挡板)。
 
  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则应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12项的规定,添附补充清单。
 
  例1:
 
  种类——小吨位
 
  类型——1米3
 
  例2:
 
  种类——大吨位
 
  类型——20
 
  X 19 所属者及号码
 
  在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为注明所属记号,采用大写拉丁字母。
 
  对不属于铁路的集装箱,应在集装箱号码之后注明大写拉丁字母“P”。
 
  使用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运送用具所属记号和号码(如果有此号码)。
 
  使用不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大写拉丁字母“P”(如果有运送用具记号和号码)。
 
  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则应根据第7条第12项的规定,添制补充清单。
 
  X 20 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
 
  注明根据国际货协第15条由发货人负担过境路费用的过境路简称(见第8栏的说明)。
 
  如发货人不负担任一过境路的费用,则发货人应记载“无”字样。
 
  在数字编码栏内按照货物运送的先后顺序,填写发货人所指出的过境路的编码。
 
  各路使用的编码如下:
 
  阿(塞)铁—57              白铁—21
 
  保铁—52                    越铁—32
 
  格铁—28                    哈铁—27
 
  中铁—33                    朝铁—30
 
  吉铁—59                    拉铁—25
 
  立铁—24                    摩铁—23
 
  蒙铁—31                    波铁—51
 
  俄铁—20                    塔铁—66
 
  土铁—67                    乌(兹)铁—29
 
  乌(克)铁—22              爱铁—26
 
  例如:
 
  中铁与保铁联运
 
  发货人负担蒙铁、俄铁和摩铁的运送费用。

X 21 办理种别
 
  不需要者划消(国际货协第8条第1项)。
 
  X 22 由何方装车
 
  不需要者划消(国际货协第9条第4项)。
 
  X 23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出口许可证、履行海关和其他规定所需的文件、证明书、明细表、运单的补充清单等)。
 
  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12项的规定,如运单上附有补充清单,则在该栏内记载添附补充清单的张数。
 
  X 24 货物的声明价格
 
  用大写注明货物价格,(国际货协第10条)。
 
  0 25 批号(检查标签)
 
  在该栏上半部注明发送路和发站的数字编码。
 
  在该栏下半部按发送路的现行国内规章的规定,填写批号。
 
  例1:
 
  对使用五位数加一位检查数表示发站编码的发送路适用
 
  例2:
 
  对使用五位数而无检查位数或使用四位数加一位检查数表示发站编码的发送路适用
 
  此外,在采用检查标签时,还必须在第2张(运行报单)和第一份补充运行报单(存根)的第25栏内,各贴附一份检查标签。检查标签应符合国际货协附件第12.5.1号的样式。
 
  26 海关记载
 
  该栏供海关记载之用。
 
  X0 第27~30 各栏的一般说明
 
  这些栏用于记载使用车辆的事项,只在运送整车货物时填写。
 
  关于车辆的事项由发货人或发站(视由何方装车而定)填写。当在国境站将整车货物换装到另一种轨距的车辆或在途中换装时,换装站应将原车辆记载事项划消,但原字迹须能辨认,并应在下面记载货物换装后每一车辆的事项。
 
  填写货物换装后车辆事项时,如篇幅不足,换装站应编制必要数量的补充清单(运单第1、2、4、5各张以及每份补充运行报单各需一份),并将其添附在运单和各份补充运行报单上。第27~30各栏的最后一行应注明:“续见补充清单”。
 
  为押运人提供单独车辆时,还必须记载有关该车辆的相应事项并在下面注明:“(押运人用的车辆)”(国际货协附件第3号第9条)。
 
  在其余情况下,都适用国际货协第7条第12项的规定。
 
  X0 27 车辆
 
  注明车种、车号和车辆所属路筒称。如车辆上无车种标记,则按发送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填写车种。
 
  例:
 
  KP 24538746俄铁
 
  如车辆有十二位数码,则不填写上述事项,而应填写如下号码:
 
  例:
 
  2154 126 0513 0
 
  X0 28 标记载重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载重量。
 
  如使用标有“ABC”标记的车辆,则写上字母“C”及其下面所注的最大重量,以此作为载重量。
 
  X0 29 轴数
 
  填写所使用的车辆的轴数。
 
  X0 30 自重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自重。
 
  当用过磅的方法确定空车重量时,车辆上记载的自重写成分子,而过磅确定的自重写成分母。
 
  0 31 换装后的货物重量
 
  货物换装运送时,应注明换装后铁路确定的重量。
 
  将货物从一辆车换装数辆车时,换装后每辆车的货物重量应分别记载。
 
  0 32 铁路确定的重量(公斤)
注明铁路确定的货物重量。
 
  0 33~44 数字编码栏
 
  各该栏供铁路填记事项之用。各路只能在其留存的运单各张上或补充运行报单上填记数字编码。
 
  参加运送的铁路,可商定共同使用上述各栏的办法。
 
  X0 45 封印个数和记号
 
  根据国际货协第9条第8项或国际货协附件第8号第12条的规定,填写车辆或集装箱上施加的封印的个数和所有记号。
 
  0 46 发站日期戳
 
  货物承运后,发站在运单的所有各张和补充运行报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作为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
 
  0 47 到站日用戳
 
  货物到达到站后,到站在运单的第1、2、4和5张上加盖到站日期戳。
 
  X0 48 确定重量方法 1
 
  注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例如:“用轨道衡”,“用 的衡器”,“按标准重量”,”按货件上标记的重量”,“丈量法”。
 
  如由发货人确定货物重量,则发货人还应在该栏内注明关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的事项。
 
  0 49 过磅站戳记,签字
 
  在32栏中记载的重量以过磅站戳记和司磅员签字证明。
 
  X 50 附件第2号□
 
  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在方框内划对角线(×)。
 
  如果该栏中方框和“附件第2号”字样为黑色,则发货人在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相反方向和过境这些国家的危险货物时,除在运单货物名称下划一横线,还应同时在运单第一张货物名称下划一红线。

三、运单背面
 
  1.第1、2、3张以及各份补充运行报单的背面(仅由铁路填写)。
 
  53 联运
 
 
  根据第8栏的说明注明发送路和到达路的简称。例如,发送一批从俄联到保加利亚。的货物:“俄铁—保铁”。
 
  根据第20栏的说明在数字编码栏中填写发送路和到达路的编码:
 
  例:
 
  54~59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该项用于计算运送费用(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有关运送的其他费用),分别为:
 
  第54项——发送路(由发站至出口国境站);
 
  第55~58项——过境路(由进口国境站至出口国境站);
 
  第59项——到达路(由进口国境站至到站)。
 
  同时,在计算运送费用的每一项内,应填写起、止站名称。
 
  杂费和其他费用用相应的数字编码表示,在编码之后填写费用款额(发送路和到达路用本国货币表示,过境路用运价货币表示)。
 
  表示杂费和其他费用时,采用国际货协附件第12.5.2号所载的数字编码。
 
  在列入每一过境路发生的费用时,如计算运送费用一项中的地方不够,可另外利用计算运送费用的下一项。在这种情况下,应把运送费用的每一项分别相加。
 
  60 类项号码
 
  根据采用的运价规程,注明类项或项目号:
 
  例1:
 
  例2
  
  例3
 
  61 等级
 
  注明所采用的运价等级:
 
  例1:
 
  例2:
 
  62 费率
 
  注明运费的运价费率:
 
  例:
 
  63 计费重量(公斤)
 
  填写作为运费计算依据的重量事项。
 
  如运费按各种不同的运价等级计算,则应分别注明每种等级的计费重量。
 
  64 数字编码栏
 
  编码栏应分别按运费计算项目填写数字编码:
 
  ——发送路和发站,或
 
  ——过境路及其进口国境站,或
 
  ——到达路及其进口国境站
 
  例1:
 
  例2:
 
  65 数字编码栏
 
  编码栏应根据运费计算项目填写下列数字编码:
 
  ——发送路及其出口国境站,或
 
  ——过境路及其出口国境站,或
 
  ——到达路和到站
 
  (见64栏示例)。
 
  66 公里
 
  填写运价里程:
 
  例:
 
  67 运价
 
  注明所采用的运价号码。
 
  例1:
 
  例2:
 
  71 款额单位
 
  在“单位”字样后注明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发送国的货币)。
 
  数字编码栏应按发送路的规定填写。
 
  73 款额单位
 
  在“单位”字样之后注明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到达国的货币)。
 
  数字编码栏应按到达路的规定填写。
 
  74  注明由发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过境运费额。
 
  75  注明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运费额。
 
  76  注明由收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过境运费额。
 
  77  注明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运费额。
 
  78  注明由发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总额。
 
  79  注明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总额。
 
  80  注明由收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总额。
 
  81  注明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总额。
 
  82  注明计算运费相应项的第74和78栏加总所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总额(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总额)。
 
  83  在计算第54项的运费时,注明第75和79栏加总所得的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总额(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在计算第55~59项的运费时,注明由第82栏中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款额换算成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款额。
 
  84  注明计算运费相应项的第76和80栏加总所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总额(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85  在计算第59项的运费时,注明第77和81栏加总所得的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总额(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在计算第54~58项的运费时,注明由第84栏中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款额换算成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款额。
 
  86  注明第82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87  注明第83栏加总所得的向发货人核收的总额。
 
  87’应向发货人核收的总额(大写)
 
  用大写注明按第87栏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总额,并由铁路工作人员签字证明。
 
  88  注明第84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89  注明第85栏加总所得的向收货人核收的总额。
 
  89’应向收货人核收的总额(大写)
 
  用大写注明按第89栏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总额,并由铁路工作人员签字证明。
 
  90  发送路(到达路)的兑换率
 
  注明发送路和到达路换算第82和84栏所载款额所采用的兑换率。
 
  91有关计费的记载
 
  填写有关计算和核收费用的记载,例如:
 
  ——费用的支付与国际货协第15条的规定不符。
 
  ——容许的车辆轴重与国际货协第8条的规定不符。
 
  92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
 
  过境路应在该栏内填写发送路未计算的,但应向发货人核收的费用。
 
  2.第4张的背面(仅由铁路填写)
 
  93铁路记载
 
  必要时,填写有关货物运送的记载,例如:
 
  ——发货人(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
 
  ——关于运送或交付阻碍的通知;
 
  ——编制补送运行报单。
 
  有关计费事项记载在第91栏内。
 
  94商务记录
 
  该栏在按照国际货协第18条的规定编制商务记录时填写。
 
  95运到期限延长
 
  记载货物滞留的车站,以及按照国际货协第14条第6项铁路有权延长运到期限的滞留原因和时间。
 
  为表示滞留原因,应采用以下编码:
 
  1——履行海关和其他的规定;
 
  2——检查货物内容;
 
  3——检查货物重量;
 
  4——检查货件数量;
 
  5——变更运输合同;
 
  6——运送阻碍;
 
  7——照料牲畜(如遛放、饮水、兽医检查);
 
  8——加冰冷藏车在运行途中补冰;
 
  9——因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的整理货物的装载、修整货物或包装;
 
  10——因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的货物换装;
 
  11——其他原因。
 
  在使用编码“11——其他原因”时,除数字编码外,还应用文字注明货物滞留原因的有关事项。
 
  关于不属于国际货协第14条第6项所述原因造成的货物滞留的记载,应记人第93栏内,此种记载列入第95栏,并不赋予铁路延长货物运到期限的权利。
 
  96国境站戳记
 
  按货物运送所通过的国境站顺序仅加盖国境站日期戳。
 
  97关于向收货人通知货物到达的事项
 
  填写关于货物到达到站通知收货人的日期和时间。
 
  98货物支付收货人
 
  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加盖到站日期戳证明,同时应由收货人签字,以确认货物已经领取。
 
  3.第5张的背面
 
  第93~98栏,根据第4张背面的说明填写。

 

2010年12月14日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