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对国际联运货物的责任范围

一、铁路承担责任的范围

 

  铁路在《国际货协》所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止,以及如将货物转发送到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则至按另一种国际联运协定的运单办完货物运送手续为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对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有责任。

 

  二、铁路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的情况。

 

  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是否由发货人装车可根据发货人在运单“由何方装车”栏内注明的事项来确定,如该栏内未注明由谁装车的事项,则认为是发货人装车。

 

  5.由于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

 

  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其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执行《国际货协》的规定,以及由于押运人不符合其规定的要求。

 

  7.由于货物没有按《国际货协》规定运送该货物所必需的容器或包装,以致未能在运送全程保证货物完整。

 

  8.由于铁路在发站承运货物时无法通过外部检查发现的,因而在其运送全程未能保证货物完整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

 

  9.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

 

  10.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

 

  11.特殊自然性质致使货物减量超过《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

 

  12.由于发货人将货物装人不适于运送该货物的车辆或集装箱,但限于根据《国际货协》的有关装车和集装箱货物的规定,发货人在检查车辆和集装箱时可以通过观察确定它是不适用的。

 

  13.对于有容器或包扎的成件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齐全,容器或包扎完好,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内装物的外部痕迹,而重量短少时。

 

  14.对于无容器或无包扎的成件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齐全,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外部痕迹,而重量短少时。

 

  15.对于由发货人装人车辆或集装箱运送的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按照《国际货协》规定施加的发货人或发站的封印完好,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而重量短少和件数短少时。

 

  16.对于施封的汽车、拖拉机和其他自轮运行机器的可拆零件和备用零件,如将汽车、拖拉机和其他自轮运行机器交付收货人时按照《国际货协》规定施加的发货人封印完好,并且没有损坏也没有可以成为可拆零件和备用零件全部或部分灭失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而零件全部或部分灭失时。

 

  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货物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损毁、腐坏或降低质量,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货物发生货运事故或运到逾期属铁路责任范围,发货人或收货人进行赔偿时,铁路必须按规定赔偿。

2010年12月14日 09:49:24